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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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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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物价局(办)、苏州市自来水公司:
按照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调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将现行的按户均用水量标准每户每月户均25立方米调整为20立方米;按人均用水量标准每人每月6立方米调整为5立方米。
按户均用水量标准:即每户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按户计算,每月用水标准为20立方米,为第一级用水,执行标准水价;每户每月用水在21~35立方米之间的,为第二级用水,水价加价50%;每户每月用水在36立方米及以上的,为第三级用水,水价加价100%。
按人均用水量标准:每户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按人计算,每人每月用水标准为5立方米,为第一级用水,执行标准水价;每人每月用水在6~9立方米之间的,为第二级用水,水价加价50%;每人每月用水在10立方米及以上的,为第三级用水,水价加价100%。
二、有关事项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加价收入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
2.各区在具备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的条件下,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政策。
三、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计量水价标准从2009年12月1日起实行。考核周期及办法仍然以一年内居民用水的总量进行考核。
若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发生调整,按新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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